[華南師大港澳教育研究中心]黃晶榕:學校應做好《基本法》第23條立法教育
2024-02-19

隨著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於 2024 年 1 月 30 日宣布重啟《基本法》第 23 條立法諮詢以來,擾攘多年的社會爭拗漸見出路。筆者嘗試從學校教育角度談談對此問題的看法。
《基本法》第 23 條明言:“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然而,香港回歸祖國 26 年,至今仍未能履行憲制責任,法例真空讓內外政治勢力有機可乘破壞香港社會穩定,故急需立法填補漏洞。學校作為社會重要組成部分,協助特區政府做好立法教育工作責無旁貸。
教師須對學生講真話,有謊話就要道明。
回歸多年,香港人不時被部分境內外的政客告知,特區不應就《基本法》第 23條立法,立法後香港將從此沒有人權和自由。然而,這些政客卻從來不敢告訴我們,為甚麼要大力反對第 23 條立法,無非當中有甚麼不可告人的秘密?為甚麼世界各國都有訂立國家安全法例的需要而偏偏香港不需要?為甚麼他們國家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其中美國最少有 21 部,英國最少有 14 部,澳洲最少有 4 部,加拿大最少有 9 部,新西蘭最少有 2 部,亞洲國家如新加坡亦最少有 6部;而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具有域外效力的條文),但他們反對我們立法時則隻字不敢提?為甚麼他們不時告訴我們第 23 條立法後香港將進入白色恐怖年代,但他們卻從來沒有告訴我們,其實香港最黑暗的日子就是由他們一手炮製的“港版顏色革命”而造成的?
教師敢對學生講法紀,有責任就要承擔。
《憲法》和《基本法》構成特區的憲制基礎。《憲法》第 31 條明言:“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回歸後的香港便是依此法例成為特區。《憲法》第62 條也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監督憲法的實施;及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由此可見,當前《基本法》由制定、執行到監督都受到《憲法》的指引和約束。而《基本法》第 1 條又說:“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惟回歸多年,多股內外政治勢力合力鼓吹“港獨”,企圖分裂國家的陰謀從沒有停止,2019 年發生暴亂更是嚴重威脅到國家安全。本來完善後的《基本法》第 23 條能對付有關罪行,惟回歸 26 年,別有用心的政客透過污名、抹黑、誤導、煽動群眾等手段阻礙特區立法,導致香港出現重大的國安法律漏洞。事到如今,既然《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需要就第 23 條自行立法,既然香港特區過往因得不到第 23 條保障而發生過“顏色革命”,社會各界包括廣大師生就應該痛定思痛並齊心一致履行憲制責任,以確保特區長治久安,學校才得以平靜地進行教育。
教師要對學生講後果,有紅線就要警惕。
就《基本法》第 23 條的規定進行立法,旨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它能震懾極少數既有意圖又有行動,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干預香港事務的外部勢力。情況有如學校設有校規,作弊將被處分;港鐵訂立規章,欺騙車資會被罰款;商店貼有告示,高賣會報警處置等。凡此種種,針對的都是極少數既有犯罪動機又有犯罪行為的人,對絕大多數安分守法的市民沒有任何影響。眾所周知,香港回歸 26 年,曾面對過不少國家安全衝擊,學校應共同承擔社會責任,持續加強《憲法》、《基本法》及國家安全教育;教師也應憑藉社會常識並藉助法庭案例,引導學生認識第 23 條立法的意義和必要性,及其所指罪行的紅線在哪裡,越過紅線的後果是甚麼。類似的教育資源,相信局方會適時提供真實案例或模擬情境供教師參考,也會在教師專業培訓課程中加入相關的課題。法國著名思想家羅曼·羅蘭(Romain Rolland)曾經說過:“軍隊得捍衛祖國的土地,思想家得捍衛它的思想。”作為教育工作者,我們自然應該捍衛教育,愛護學生。那麼,該如何捍衛和愛護呢?教師身教言教,能對學生講真話,敢對學生講法紀,要對學生講後果,真誠地把新一代培養成為明是非、知禮法的人,就是對香港教育的捍衛,對特區學生的愛護。
(作者:創知中學校長、香港副校長會會務顧問 黃晶榕博士,本文僅代表個人觀點。)